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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黄青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6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存在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一审法院以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为由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存在错误。2.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改裁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并在上诉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及线下销售渠道中宣传推广、销售仿冒被上诉人独创设计的图兰朵系列家具产品,侵犯了被上诉人著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著作权权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包括发生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鉴于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宝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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