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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赛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
  原告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73元,减半收取计11,73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36.5元,由原告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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