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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邱朝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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