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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尚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尚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阮岳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飞。
  原告浙江尚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2019年7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尚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96.09元,由原告浙江尚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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