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根,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迪,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本案中,被告依法登记在上海市青浦区,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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