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朱淑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禄,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德。
被告:杭州尚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诉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尚雍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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