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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心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跃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心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心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会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男。
  被告:上海跃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潺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心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跃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心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7元,减半收取计4,278.50元,由原告浙江心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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