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庄国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0.16元,由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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