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庄国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惠德,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邢加兴,董事长。
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2月13日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懿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许 斌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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