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精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远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邵海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搏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忠。
原告上海精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搏洲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4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精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浙江搏洲机械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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