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方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林楚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芮群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方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4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19元由原告浙江方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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