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郑忠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杨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由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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