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正斌、李林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郑忠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斌,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李林标,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陈正斌、李林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清、吕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斌、李林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陈正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1,152.18元;2.被告陈正斌立即支付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26,420.01元,罚息8,770.94元及自2018年6月1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以透支本金291,152.18元为基数,按照双方所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3.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4.被告李林标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诉请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3日被告陈正斌向原告申请办理商惠通卡业务,并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最终约定透支额度为300,000元。该卡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正斌与原告签订《民泰商惠通卡续卡申请书》,同日,原告与被告李林标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约定由李林标对陈正斌在300,000元授信额度内使用该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陈正斌逾期还款,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陈正斌尚欠本金291,152.18元、利息26,420.01元及罚息8,770.94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
  1.商惠通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证明被告陈正斌向原告申请办理商惠通业务及双方签订合同并就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民泰商惠通卡续卡申请书,证明被告陈正斌向原告申请续卡的事实及约定权利义务;
  3.商惠通卡保证合同,证明李林标对陈正斌在300,000元授信额度内使用该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就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作了约定;
  4.交易明细报表,证明陈正斌透支本息情况;
  5.账户月末余额查询截屏、卡本明细,证明被告陈正斌欠款情况及计算方式;
  6.律师服务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并已支付律师费。
  被告陈正斌、李林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6月13日,被告陈正斌向原告申领商惠通卡,其在商惠通卡申请表中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商惠通卡产品信息,愿意遵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规定:乙方(商惠通卡申领人)使用商惠通卡取现透支(含转账转出透支),均需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透支本金按月计收单利;商惠通卡透支利率分六个档次,透支执行利率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乙方在最后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归还最低还款额,甲方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2%计收罚息。甲方根据乙方账户交易情况向乙方寄送对账单,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偿还款项,甲方(原告)有权进行追索,乙方允许甲方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催收,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和甲方为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印费、文印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2012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陈正斌核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商惠通卡,信用额度为300,000元。后因该卡到期,被告陈正斌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申请续卡,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审批同意陈正斌的续卡申请,信用额度仍为300,000元。2015年6月1日,被告李林标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同意为陈正斌使用商惠通卡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在300,000元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罚息及费用(手续费、追索费、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等全部债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商惠通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被告陈正斌领取上述商惠通卡后,即开始多次透支转账。后产生逾期还款情况,截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陈正斌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1,152.18元、利息26,420.01元及罚息8,770.94元未归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已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正斌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约条款对双方具有拘束力。陈正斌从原告处领取商惠通卡后开始透支转账,但未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李林标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陈正斌使用该商惠通卡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透支本金、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现被告陈正斌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林标理应对被告陈正斌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且该收费符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正斌、李林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正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商惠通卡透支本金291,152.18元;
  二、被告陈正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8年5月31日商惠通卡透支利息26,420.01元、罚息8,770.94元,及以透支本金291,152.1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
  三、被告陈正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李林标对被告陈正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林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正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5.16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陈正斌、李林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由力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