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金伟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市。
上列当事人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德良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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