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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金伟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达,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鲍正挺,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市。 上列当事人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德良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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