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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李惠兰、许玉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管捷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惠兰,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许玉英,女,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李惠兰、许玉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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