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管捷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萌山路XXX号。
被告:王合力,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李文、王合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