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莹,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 筠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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