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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莹,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  筠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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