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沃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包振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峰、刘利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毛显运。
上列当事人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浙江沃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133,717.8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股份。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太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133,717.8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嘉祥置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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