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泰宁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苹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伯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旸。
原告浙江泰宁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已出现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姜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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