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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上海普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王志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烨。
  被申请人:上海普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佳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上海普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普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13,123.77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普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13,123.77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4,085元,由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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