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张志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裕、陈琼。
被告:陈强友,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传兵,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陈强友、王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传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传兵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撤回对被告王传兵的起诉。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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