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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陈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张志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裕,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女。
  被告:陈强友,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陈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强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86.05元、利息7,049.06元及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审理中,原告确认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调整为自2016年3月7日。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5日,被告陈强友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随贷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随贷通贷款是指贷款人事先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等要素,借款人可在授信有效期内,以特定借记卡作为载体,直接通过上述借记卡在贷款人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有渠道或银联柜面通网点、银联标识ATM机、银联POS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渠道进行取款、转账、消费等借记交易,以此自动触发并使用授信额度的信贷业务品种;原告同意向借款人提供150,000元的随贷通贷款授信额度;原告在授信有效期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贷款使用情况及原告风险管理要求等情况对上述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具体以原告核准的随贷通卡卡片绑定额度为准,但绑定额度不得高于原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7年4月,借款人只能在该授信期限内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自助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使用期限为三个月,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以贷款人系统记账时间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本合同项下贷款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依据实际借款天数计付利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付;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并按照上述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后被告陈强友在授信范围内共使用借款,截止至贷款到期日2016年3月7日,共欠借款本金149,986.05元、利息7,049.06元未能偿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强友辩称:借款已经偿还了一部分,不过不清楚具体数额,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认为24%属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上述起诉所主张的事实有相应《“随贷通”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授信激活申请书、核心数据等证据可以证明,本院对起诉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陈强友与原告签订的《“随贷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陈强友虽认为其已经偿还部分款项,但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随贷通”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据此,按照该合同计算,逾期利率应当为年利率27%,现原告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49,986.05元、利息7,049.06元及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1元、财产保全费1,305元合计诉讼费4,746元,由被告陈强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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