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张志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裕、陈琼。
被告:陈强友,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陈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恺超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王传兵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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