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慧之光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男。
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慧之光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