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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智慧之光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慧之光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男。
  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慧之光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海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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