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沈万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胜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土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东。
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金土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土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60,556.25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土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556.2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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