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范飚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锦,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畅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
原告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畅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吴承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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