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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缪雷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勋勋,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负责人。
  被申请人: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负责人。
  被申请人: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钟涛,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宝如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林金山,负责人。
  被申请人: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鲍江州,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固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小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伶敏,女。
  被申请人:上海晶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小金,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宝如锦商贸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固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晶钢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宝如锦商贸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固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晶钢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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