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培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煦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泽宜。
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煦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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