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白象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家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卓,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范光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白象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白象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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