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招锋,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娜,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克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24,1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4,1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项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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