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中鑫三元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孙克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薇,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超云,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省中鑫三元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中鑫三元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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