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
(HT33/SF24 1-2023)
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
2023-01-09发布 2023-03-15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消费者(甲方)、经营者(乙方)和家居卖场(丙方)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家具行业发展要求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制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共同发布。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居卖场、展销会、独立门店等场所中发生成品家具买卖行为的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不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成品家具。
六、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示范文本》。
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各方当事人约定同意的,在“□”内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八、经营者不得将自行拟订或者修改格式条款后的合同文本以示范文本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合同。
HT33/SF24 1-2023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质量要求
1.乙方应在甲方购买家具时主动出示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家具检验检测报告,其中检测项目应齐全。
2.乙方交付的家具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的要求(包括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各类家具产品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木家具 | GB/T 3324 |
2 | 金属家具 | GB/T 3325 |
3 | 阅览桌、椅、凳 | GB/T 14531 |
4 |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 GB/T 14532 |
5 | 儿童高椅 | GB 22793.1、GB/T 22793.2 |
6 | 家用双层床 | GB 24430.1、GB/T 24430.2 |
7 | 实验室家具 | GB 24820 |
8 | 餐桌餐椅 | GB/T 24821 |
9 | 卫浴家具 | GB 24977 |
10 | 棕纤维弹性床垫 | GB/T 26706 |
11 | 儿童家具 | GB 28007 |
12 | 玻璃家具 | GB 28008 |
13 | 红木家具 | GB/T 28010 |
14 | 户外休闲家具 桌椅类 | GB 28478 |
15 | 竹家具 | GB/T 32444 |
16 | 塑料家具 | GB/T 32487 |
17 | 室内用石材家具 | GB/T 33282 |
18 | 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 | GB/T 35607 |
19 | 钢制文件柜 | QB/T 1097 |
20 | 沙发 | QB/T 1952.1 |
21 | 弹簧软床垫 | QB/T 1952.2 |
22 | 办公椅 | QB/T 2280 |
23 | 木制写字桌 | QB/T 2384 |
24 |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 QB/T 2385 |
25 | 童床和折叠小床 | QB/T 2453.1、QB/T 2453.2 |
26 | 木制柜 | QB/T 2530 |
27 | 厨房家具 | QB/T 2531 |
28 | 体育场馆公共座椅 | QB/T 2601 |
29 | 影剧院公共座椅 | QB/T 2602 |
30 | 木制宾馆家具 | QB/T 2603 |
31 | 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 | QB/T 2741 |
32 | 课桌椅 | QB/T 4071 |
33 | 办公家具 电脑桌 | QB/T 4156 |
34 | 软体床 | QB/T 4190 |
35 | 沙滩椅 | QB/T 4454 |
36 | 吧椅 | QB/T 4670 |
37 | 软体家具 发泡型床垫 | QB/T 4839 |
二、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乙方应以保护家具产品且有利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包装物乙方不回收。
三、交付、验收和检验
1.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家具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家具损毁、灭失的风险。
2.乙方在交付家具时,应附《产品合格证》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对国家有关要求和指标(特别是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实际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
3.乙方在交付时应提示甲方对家具的商标/品牌、颜色、数量、款式、规格型号、包装、有无外观瑕疵等家具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对《产品合格证》《家具使用说明》等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4.甲方在验收完毕后,应以书面方式确认验收结果。
5.甲方在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6.若甲方在验收时,对乙方交付的家具产品质量有异议且甲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可提交至甲乙共同约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检验检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检验检测费用。
四、三包服务
1.乙方应随附家具产品“三包”凭证,按照要求履行“三包”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三包有效期日自乙方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甲方凭发票或销售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乙方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运输等费用),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乙方提供的三包服务包括:
(1)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产品因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包括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的,或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日未修好的,乙方应进行换货;
(4)在三包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提供免费维修。
4.无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不予退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退货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已支付对应产品的实际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扣除礼券等抵扣金额)。
6.换货时,乙方应免费更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的要求(包括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规格型号、样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包括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三包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甲方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乙方应予以退货并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7.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实行三包服务,但可对甲方进行收费服务:
——甲方因使用、保养、保管不当和自行运输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服务方安装、拆动、修理造成损坏的;
——甲方无有效购物凭证,且没有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该家具产品购自何处或者无法证明在有效三包期内的;
—— 有效购物凭证与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乙方在出售时已明确告知甲方产品存在瑕疵,并在有效凭证上明确注明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产品损坏的;
——乙方因故降价销售,并已声明不实行三包服务的;
——产品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8.生产者、乙方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其他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3.在家居卖场内或展销会签订的合同,卖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须作为丙方在合同上盖章并留存本合同。乙方撤离卖场或展销会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经相关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合同,相关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甲方) :
联系方式:
出卖人(乙方):
联系方式:
卖场/展销会主办单位(丙方):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就购买成品家具的相关事宜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其中,成品家具是指由企业预先设计、批量生产,款式、尺寸、材料等都不做个性改变的家具。
第一条 成品家具产品名称、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
序号 | 品牌 | 成品家具产品名称 | 类型 | 规格型号 | 尺寸 | 主要材质(若购买红木家具,请填写红木种类编号) | 辅材/边材/五金 | 颜色 | 单价(元) | 数量 | 成交价(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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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费用:□运费 元 □安装费 元 □其他费用 元 | ||||||||||||
成交总金额 |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写)¥: | ||||||||||
预付款 (含定金) |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其中含定金: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写)¥:
其中含定金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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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款 | □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期支付剩余价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甲方全款付清后乙方交货 □ 甲方已一次性付款,无剩余价款 | |||||||||||
特殊说明:□瑕疵品(序号: ) □降价品(序号: ) □是□否实行三包服务 □其他重大事项: | ||||||||||||
备注1:“类型”一栏中,请选择以下对应的序号或与产品实际对应的家具类型术语填写。木家具:①实木家具、②全实木家具、③覆面实木家具、④深色名贵硬木家具、⑤红木家具、⑥纤维板家具、⑦刨花板家具、⑧细木工板家具、⑨多层胶合板家具、⑩层积材家具、11板木家具;软体家具:12弹簧软床垫、13棕纤维弹性床垫、14乳胶床垫、15泡沫床垫、16全皮沙发、17皮沙发、18再生皮沙发、19人造革沙发、20布艺沙发、21布革沙发、22其他软体家具;其他家具:23金属家具、24 塑料家具、25竹家具、26藤家具、27柳编家具、28玻璃家具、29草编家具、30石材家具(来源:GB/T 28202-2020《家具工业术语》)。若以上列举的家具类型术语未能对应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成品家具产品类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对应的术语。 备注2:红木种类编号请选择以下对应的序号填写:紫檀木类:①檀香紫檀;花梨木类:②安达曼紫檀、③刺猬紫檀、④印度紫檀、⑤大果紫檀/越柬紫檀/鸟足紫檀、⑥囊状紫檀;香枝木类:⑦降香黄檀;黑酸枝木类:⑧刀状黑黄檀/黑黄檀、⑨阔叶黄檀、⑩卢氏黑黄檀、11东非黑黄檀、12巴西黑黄檀、13亚马孙黄檀、14伯利兹黄檀;红酸枝木类:15巴里黄檀、16赛州黄檀、17交趾黄檀、18绒毛黄檀、19中美洲黄檀、20奥氏黄檀、21微凹黄檀;乌木类:22厚瓣乌木、23乌木;条纹乌木类:24 苏拉威西乌木、25菲律宾乌木、26毛药乌木;鸡翅木:27非洲崖豆木、28白花崖豆木、29铁刀木(来源:GB/T 18107-2017《红木》)。 |
第三条 售后服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请甲方认真阅读通用条款以及乙方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确认无误后再签订本合同。
买受人(甲方): (签字或盖章)
电 话:
经办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出卖人(乙方): (盖章)
电 话:
经办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卖场/展销会主办单位(丙方): (盖章)
电 话:
经办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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