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赑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杨正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保,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五星压铸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投资人:王志根。
原保全申请人上海赑雕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五星压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34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五星压铸厂的银行存款169,0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五星压铸厂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五星压铸厂银行存款169,0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