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周镔,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香,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廉俊,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国荣,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镔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75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7,363.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周镔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镔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7,363.66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