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铁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晋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弘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焦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衍,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铁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浙江省铁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道宽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铁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605.13元、财产保全费1,823.42元,合计4,428.55元,由原告浙江省铁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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