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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玲,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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