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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尚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尚挺,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尚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谢尚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谢尚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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