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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雪玲,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雪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者查封陈雪玲价值7万元的财产,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雪玲价值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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