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爱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生,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灵芬,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顶博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墨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锋公司”)与被告顶博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耀锋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顶博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尼日利亚、且商品上标有“ELEPAQ”标识的汽油发电机924台(申报货值58,212美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耀锋公司以人民币1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耀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顶博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尼日利亚、且商品上标有“ELEPAQ”标识的汽油发电机924台(申报货值58,212美元)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光怡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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