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视动力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玮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俞丽华,职务不详。
被告:杜永江,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俞丽华,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被告:浙江大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笑爱。
原告浙江视动力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杜永江、俞丽华、浙江大宇电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视动力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视动力影视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顾鸣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