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运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楼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小启,男。
原告浙江运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德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运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运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运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4.5元,由原告浙江运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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