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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连盈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固思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连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胡铁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银,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固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设。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连盈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固思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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