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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昌弹簧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国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工会、葛宝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金昌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金根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宝林,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中国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工会,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镓。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晨,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昌弹簧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宝林、被告上海中国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工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葛宝林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红日

书记员:陈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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