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金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泽峰,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祥,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耀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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