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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鑫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敏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原告浙江鑫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鑫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6元,减半收取计2,908元,由原告浙江鑫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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