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鸿燕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吴黄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宋婷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莜凯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亭枫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善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初,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鸿燕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米莜凯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及被告分别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鸿燕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请求;
二、准许被告上海米莜凯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53元,由原告浙江鸿燕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27元,由被告上海米莜凯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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