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龙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袁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懿赟,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帆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69号703室。
申请人浙江龙鼎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凯帆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下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9770.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龙鼎家具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帆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9770.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619元,由申请人浙江龙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浙江龙鼎家具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陈咸斌
书记员:朱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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