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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宝军与浦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浦宝军,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浦美君,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浦宝军诉被申请人浦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浦宝军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2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以申请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浦美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颖燕

书记员:顾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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