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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建与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浦建,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负责人:姚金林。
  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姚金林,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飞。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彬。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瑜。
  被告: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
  原告浦建与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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