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浦建,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负责人:姚金林。
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姚金林,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飞。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彬。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瑜。
被告: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
原告浦建与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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