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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某某与朱某某、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浦某某,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乔某某,男,199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雯,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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